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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逼迫员工离职,不给予员工劳动补偿已回复

张*   2022-03-22   6391

我是西安昌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技术部的在职员工,距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3年多,现在公司以恶意待岗逼迫我们离职。在2021年末,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我们,要将技术部员工裁员,拒绝支付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赔偿(有电话录音为证),在沟通无果之后,我们全体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的《待岗通知书》,当时明确回复此待岗不符合劳动法,本人拒绝接受。2022年3月1日收到2022年1月份工资仍是待岗工资,许多同事因生活压力已被迫接受公司不平等赔偿条件离职。我们已向公司发送拒绝接受待岗书面文件,但公司仍执意将我们待岗处理,所述理由为设计项目减少,员工已无具体工作内容,我们现在手中仍有设计项目或之前项目的技术问题需与客户沟通处理,可事实是公司已经将设计业务转移至陕西昌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与西安昌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人,可请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我们从未认可公司此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收到《待岗通知书》至今,我们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于工作日正常出勤、打卡,我们现在的处境已举步维艰,被逼无奈之下,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因劳动仲裁积压案件过多,周期过长,巨大的压力之下,大家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希望政府各位领导能协调此事,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正常的劳动报酬,以及按劳动法规定合理的经济补偿。如今公司以公积金减半形式继续给员工施加压力。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职工帮扶中心律师范年年,范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范律师还表示,在此种情形下,企业经营困难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只能作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因。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无权以“经营困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您反映的申请劳动仲裁周期过长的问题,记者联系到经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回复,由于受疫情影响,积压案件过多,导致至今未能确定开庭时间,并表示会加快案件处理进度。

回复时间:2022-03-2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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